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房发〔2013〕26号)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 为加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2月19日
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通办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并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劳务服务的机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独立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服务人员,是指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并经所在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委派,到镇(街)房屋征收工作站,参与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和《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的核发、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 (二)负责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审查和公示; (三)负责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上岗培训,开展行业经验交流与评比表彰活动; (四)监督、指导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征收项目所需购买房屋征收服务的招投标; (二)负责对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督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和人员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服务招投标; (二)负责与中标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签订房屋征收服务劳务委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三)负责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委派人员在具体征收服务工作中的日常监管; (四)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
第二章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在本地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0名(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得超过20%),且均应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 (四)法定代表人必须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且能专职参与房屋征收服务工作。同时应当具有从事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包括征收拆迁及评估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机构,须向市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学习经历证明、上岗证,以及专职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工作、无兼职的承诺书; (四)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明、上岗证、公司章程(需载明自愿服从房屋征收行业管理的条款),并出具服从房屋征收行业管理的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市房管局颁发《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并在市房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准入名录,原则上一年公示一次。 第九条 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并经公示有效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参与房屋征收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二)按合同外派劳务人员参与房屋征收服务工作; (三)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工作站的委托,从事与房屋征收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 “平安征收”创建、诚信体系建设、党建工作、文明行业创建等活动,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和信誉。
第三章 房屋征收服务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依法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市房管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后,可从事以下工作: (一)参与房屋征收项目的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洽谈、签约、安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三)根据安排从事与房屋征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人员在从业中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熟悉政策,规范操作。做到政策宣传解释到位; (二)亮证上岗,接受监督。做到入户调查、洽谈、协商、签约等与征收工作站人员同时入户、亮证上岗; (三)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严禁酒后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等工作,严禁采取停电、停气、停水、断路、辱骂、殴打等野蛮暴力手段逼迁,严禁雇用无证及社会闲杂人员参与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四)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严禁与被征收人、评估机构串通,违反政策、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征收人利益;严禁克扣、降低补偿,损害被征收人利益;严禁接受和索要被征收人财物、接受被征收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或其它消费活动; (五)以身作则,支持动迁。凡本人涉迁的,要带头洽谈、带头签约、带头做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房屋征收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原则性强;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敬业吃苦的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核发上岗证: (一)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实刑期满后不到5年的,或缓刑期满后不到3年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不满2年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服务行业相关规定,被吊销上岗证后未满5年的; (四)其他不利于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相关情形。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实行年检公示和现场公示。凡持有《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岗证交由所在服务机构统一送市房管局进行年检,经年检合格的,市房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人员上岗证由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负责在房屋征收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凭原上岗证和变更审批表到市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房屋征收服务人员有征收服务项目未完成的,需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上岗证遗失的,持证人凭报纸登载的遗失公告和所在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证明,到市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四章 房屋征收服务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因工作任务需要,需请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派出人员协助从事具体房屋征收工作的,必须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公开选择。 第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发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市房管局门户网站、区政府网站等发布招投标信息,明确项目基本概况、招标条件、中标后的完成质量、时限、费用结算的标准、支付方式等要求,同时将本规定作为招投标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布。 (二)接受报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报名,及时做好标书的封存工作。 (三)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进行审查,确认投标单位。 (四)组织评审。评标过程必须在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审前,应通过抽签方式随机从评委库中抽取7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评委,项目所在镇(街道)评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抽取的评委在开标前不得向外公开。评审中,评委应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接受监督。评审后,相关评审资料应及时归档。 (五)签订房屋征收服务劳务委派合同。评标结束后,镇(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站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房屋征收服务劳务委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建立中标单位备案制度。凡中标单位,由组织招投标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一周内将中标单位及派出人员名单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统一建立中标单位未完工程信息库,实行信息共享,作为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审核和评分之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中标项目实施结束后,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市房管局。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区房屋征收部门需说明情况。凡当年服务质量评价有3次(含)以上为不满意的,计入该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表彰和奖励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一)在平安征收文明创建、房屋征收行业党建创新等活动中,经考评优秀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按适当比例予以表彰或向省推荐表彰; (二)在从事房屋征收服务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委托方反馈优秀的; (三)其他有文件规定组织考评的,按文件规定评比表彰;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局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承接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一)中标后,擅自终止实施,对工程项目造成直接影响的; (二)项目实施中,上岗人员到岗率低、未经允许随意增减或调换人员给征收推进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或(二)项规范要求的; (四)转包、分包房屋征收服务业务的; (五)未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招投标而承接房屋征收服务工作,或与其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恶意串标的,或出租、出借《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给他人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 (六)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三)或(四)项规范要求的。 以上第(一)、第(二)、第(三)项情形,只要其中一项情形出现一次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承接半年;出现两次的,暂停业务承接一年;出现三次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以上第(四)、第(五)、第(六)项情形,只要其中一项情形出现一次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和法定代表人的《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再申领《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准入证》和《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公开通报批评,暂停上岗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 (一)房屋征收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或(二)项规范要求的; (二)未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擅自到其他单位、项目串岗执业从事征收服务活动的; (三)房屋征收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三)或(四)项规范要求的; (四)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群体性集访的; (五)本人涉迁时,带头作用差,在签约率达到50%时仍未签约的; 以上第(一)项情形,出现一次的,公开通报批评,暂停上岗资格6个月;出现两次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取消上岗资格; 以上第(二)、(三)、(四)、(五)情形之一只要出现一次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取消上岗资格; 暂停上岗资格期满后要求复岗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证明已整改到位,报市房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岗。 房屋征收服务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的,吊销《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5年内不得再申领《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人员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为四星级的,在一个年度内,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可凭市房管局核发的加分卡,自行选择不超过4个房屋征收项目进行招投标加分。加分值按正常评标得分值的30%加分、计算评标总分。如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情形被查处的,则取消加分资格,不再加分。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投标时,确定使用加分卡的,须将书面加分申请及有效的加分卡一并放入标书中,标书送出后加分卡不可撤回,使用的加分卡由招标人负责在加分后作注销登记并存入招投标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未按时参加年检的; (三)有违法违纪或违反行业规定行为,被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的,或暂停承接业务,仍在暂停期内的; (四)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群众投诉或被媒体公开曝光被查实的; (五)不直接从事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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