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物价局
通房发〔2007〕20号
关于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中企业商业性用房区位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考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不同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被拆迁的商业性用房的区位价补偿问题明确如下:
1、凡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授权经营)的,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被拆迁商业性用房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结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被拆迁商业性用房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的20%结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2、凡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计入改制资产仍保留划拨性质(含向国土部门办理了有偿使用租赁手续、取得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的,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商业性用房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的25%给予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区位基准价20%的25%给予补偿。
3、凡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向国土部门租用剥离土地或向政府授权经营企业租用授权土地的,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商业性用房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的10%给予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区位基准价20%的10%给予补偿。
上述三条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给予补偿。
4、上述被拆迁企业属市属改制企业的,如涉及人员分流,有关部门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前,应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补偿费用首先用于人员分流。
5、《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涉及到上述企业区位价补偿的内容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经实施的拆迁工程中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按该通知规定执行。
房管局 国土局
财政局 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拆迁 区位价补偿 通知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6日印发
政府部门 |
行业协会
|
业界市场 |
|||
|
江苏跃龙评估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