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物价局
关于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中企业区位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考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不同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的工业、仓储用途的房屋拆迁的区位价补偿问题明确如下:
1、凡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授权经营)的,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被拆迁企业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结合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给予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被拆迁企业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的20%结合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给予补偿。企业在改制时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2、凡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含向国土部门办理了有偿使用租赁手续、取得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的,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被拆迁企业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的25%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给予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区位基准价20%的25%给予补偿。
3、凡企业通过租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向国土部门租用剥离土地和向控股公司租用授权土地,取得了他项权属证明的,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被拆迁企业所在区位的区位基准价的10%给予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区位价,按区位基准价20%的10%给予补偿。
4、上述拆迁范围内如涉及职工住宅房屋的,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企业用地总面积中扣减,其补偿按《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办法执行。
5、土地收储项目和企业“退二进三”按有关规定执行。
6、《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涉及到上述企业区位价补偿的内容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以上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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